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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昕盛工贸有限公司、周延等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荆门市昕盛工贸有限公司,周延,艾萍,荆门市汇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代表人杨唐平,行长。被执行人荆门市昕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延,经理。被执行人周延。被执行人艾萍。被执行人荆门市汇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昕盛工贸有���公司、周延、艾萍、荆门市汇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802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荆门市昕盛工贸有限公司在荆门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享有1839161.88元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荆门市昕盛工贸有限公司在荆门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享有1839161.88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国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