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郑益斌诉范美娥、汪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益斌,汪安军,范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108号原告郑益斌。被告汪安军。被告范美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益斌诉被范美娥、汪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范美娥、汪安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郑益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矫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