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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伍奥戈,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253-1号原告: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28层01号。法定代表人:许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狮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家兵。被告:胡家兵,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伍奥戈,女,汉族,1973年2月27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五贤路2号。法定代表人:伍奥戈。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工业园五贤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莎莎。担保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武汉万达中心写字楼13层07-10单元。法定代表人:熊英,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伍奥戈、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伍奥戈、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978333元。担保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益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深鸿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家兵、伍奥戈、武汉深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333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