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新俊申请执行房新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俊,房新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俊,男。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被执行人房新康,男。刘新俊申请执行房新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房新康返还侵占原告刘新俊位于三原县大程镇太和村,紧靠关中环线公路北边的耕地0.8亩;并拆除该片土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执行标的物属于另一案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另案件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科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