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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建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建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杨义满,刘义钟,陈厚凯,王其汉,曾芙蓉,易蓉蓉,陈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南大路257号。主要负责人陈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玉龙北路66号(金九龙大酒店C座十二楼)。法定代表人杨义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建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管委会安湖东路164号。法定代表人陈厚凯。被执行人:杨义满。被执行人:刘义钟。被执行人:陈厚凯。被执行人:王其汉。被执行人:曾芙蓉。被执行人:易蓉蓉。被执行人:陈君君。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建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刘义钟、陈厚凯、王其汉、杨义满、曾芙蓉、陈君君、易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