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孙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厚茹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