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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孙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厚茹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