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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曹福贵与陆苑嘉、陆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贵,陆苑嘉,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8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曹福贵,其余略。被执行人陆苑嘉,其余略。被执行人陆萍,其余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苑嘉、陆萍自2016年1月15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曹福贵清偿借款本金2000元直至100000元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立案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陆苑嘉、陆萍在履行第四期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萍系贵州省安龙县公路管理局职工,每月工资收入4207.1元,已分四期偿还申请人曹福贵借款本金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陆萍的工资收入3000元到申请执行人曹福贵的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至扣清9455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罗先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学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