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仉喜鹏与被执行人左燕、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喜鹏,左燕,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仉喜鹏,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左燕,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仲启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仉喜鹏与被执行人左燕、吉林市环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左燕的债权和车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