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814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