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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814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