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许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农村居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平南县××镇团罗村××庙山江边打猎时,用一支其用射钉枪改造而成的枪支打伤覃某的右手手臂和右胸。后许某于2016年4月18日,携带该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持有的改装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违反治安管理物品收据、证人覃某的证言、枪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燕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红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