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瞿绍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瞿绍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218号原告: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远卫,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二平,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绍明。原告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绍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组织协调已促使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首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保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庆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