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18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和妻子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