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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明与秦菊梅、南通市金霸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秦菊梅,南通市金霸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291号原告:徐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菊梅,女,汉族。被告:南通市金霸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阚家庵村。法定代表人:钱志红,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法定代表人:徐龙,总经理。原告徐明与被告秦菊梅、南通市金霸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徐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志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