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徐纯美诉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纯美,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228号原告徐纯美,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纯美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纯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纯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纯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