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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徐纯美诉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纯美,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228号原告徐纯美,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纯美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纯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纯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纯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