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福平与吴兴亮、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平,吴兴亮,刘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平。被执行人吴兴亮。被执行人刘群英。申请执行人张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兴亮、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兴亮、刘群英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兴亮、刘群英收入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