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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张文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张文飞,方建祥,刘艳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负责人:陆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原审被告:方建祥。原审被告:刘艳阳。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嘉和阳光城25号楼南大门1、2、3、4间铺。负责人:焦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航,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飞、原审被告方建祥、刘艳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