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特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何北佬、黄金朝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北佬,黄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133号申请人:何北佬。申请人:黄金朝(曾用名黄政朝)。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北佬与申请人黄金朝关于司法确认﹙2016﹚柯调法室第120号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黄金朝欠何北佬代垫饲料款100000元,分五期归还: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已经支付的10000元作为利息,其余利息予以放弃。若黄金朝有一期未依约支付,则何北佬有权就未到期全部货款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北佬与申请人黄金朝于2016年8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晔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