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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本恒与马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本恒,马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黄本恒。被执行人:马乐。本院在执行黄本恒与马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剩余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