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贵飞与徐成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飞,徐成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5951号原告陈贵飞,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徐成立,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陈贵飞为与被告徐成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徐成立支付陈贵飞工资3000元;二、判令被告徐成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卓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成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原告陈贵飞与杨定余、李燕青3人一起受雇于被告徐成立承包的工地做工。2016年3月2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徐成立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欠杨定余、陈贵飞、李燕青三人工资,总计:(9000元),经商议于2016年6月1日以前付清。”被告徐成立尚欠原告等人工资9000元,其中陈贵飞自认其工资为3000元。被告徐成立出具欠条后,经原告陈贵飞多次催讨,被告徐成立均未有支付原告陈贵飞所拖欠的工资。综上,本案的事实清楚。被告徐成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贵飞工资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成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