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68号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小区会所1楼。法定代表人:夏雷,任总经理。被告:张陆华,广州市白云山航空客货。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