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建松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23民初268号原告:黄建松,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个体,住址:河北省红安县,暂住:伊吾县。委托代理人:郑茂冉,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黄建松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建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原告黄建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茹合艳木莫合买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