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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郑永发、郑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郑永发,郑阿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524号原告陈小华,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永发,男,1956年3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阿萍,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陈小华与被告郑永发、被告郑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其与被告郑永发、郑阿萍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对被告郑永发、被告郑阿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华负担。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