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郭西芬与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西芬,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9号申请执行人郭西芬,女,回族。委托代理人潘胜超,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委托代理人杨光,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委托代理人张宝杰,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委托代理人李冠华,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郭西芬与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5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西芬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5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