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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第17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许红梅与彭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梅,彭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第17553号原告:许红梅,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彭华平,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许红梅与被告彭华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许红梅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许红梅负担(原告许红梅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