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特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蓝文煌与王永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文煌,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134号申请人蓝文煌,男,2008年11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系本起事故中行人。法定监护人兰大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系本起事故中申请人蓝文煌之父。申请人王永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系本起事故中闽F/FX7**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蓝文煌、王永生关于确认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2016)302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蓝文煌、王永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经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永生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蓝文煌的医疗费5015.33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检查费、营养费等2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015.33元。(已付清)二、申请人双方同意上述赔偿协议条款,在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蓝文煌今后不得就本起事故再行向申请人王永生及闽F/FX7**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承诺自愿承担后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