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顺娥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顺娥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9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谭顺娥,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谭顺娥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605民初11117号民事裁定书;2.判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取消《狮山镇谭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公告第5号》、《狮山镇谭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公告第12号》、《狮山镇召集人选举结果公告》,并重新由选民直接选举上述三项;3.追究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责任;4.判决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济组织换届选举的结果公告,是没有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违法违规的,该选举结果应当是无效的。上诉人起诉状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应当受理立案,保护选民权益。综上,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分割了选民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欠缺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诉人起诉请求判决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取消《狮山镇谭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公告第5号》、《狮山镇谭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公告第12号》、《狮山镇召集人选举结果公告》,并重新由选民直接选举上述三项。该请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内部事项,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谭顺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