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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山执1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定平申请执行谢文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定平,谢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定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藕园巷。被执行人谢文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田湾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船山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文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文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