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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栗庄村民委员会与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栗庄村民委员会,刘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74号申请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轩明明。被执行人:刘淑珍,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栗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淑珍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淑珍所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