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帝豪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乌海市帝豪金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302号原告: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杨文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海市帝豪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法定代表人:赵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帝豪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雪审 判 员 王 英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