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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清松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松,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1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清松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清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清松因赌博输钱,遂骑摩托车在龙岩市区物色抢劫对象。被告人李清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桥附近骑车尾随被害人金某,待被害人金某走至苏溪公园树林内,被告人李清松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冲到被害人金某身后,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左某甲,右手抢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抓住手机不放,被告人用左手扯被害人衣服,致被害人摔倒后,抢走被害人金某的iPhone6S手机一部后骑车逃离现场。当日,被害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6年1月28日上午,公安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龙腾旅馆405室抓获被告人李清松,并当场搜出被抢手机,经龙岩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5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8日,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旅馆405室将被告人李清松抓获,并现场查获涉案手机金色苹果6S手机。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清松出生于1976年4月26日等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清松于1993年因抢劫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3年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实:2016年1月28日,民警依法对李清松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发现了一部苹果6S手机,串号:354969072451972,民警当场向李清松扣押了该部手机,并于2016年2月1日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金某。4、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015年12月28日1时31分至2时3分案发当天)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8日0时56分,其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丰溪桥徒步走准备穿过苏溪公园前往西城恒宝酒店,走到苏溪公园时准备将手机收起,有一名男子从右侧方冲向其用手将其脖子勒住,勒住后就将其甩到地上,其摔倒在地上后那名男子就来抢手机,其就用左手将手机紧紧抓住,右手就去挡他的手,双方有发生撕扯,但是手机还是被那名男子抢走了,那名男子抢完手机后就往苏溪公园里面跑了。其当天左手臂有红肿,左膝盖有破皮,公安人员问其是否要进行伤情鉴定,其回答不需要。其被抢的是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串号:354969072451972,手机号码182××××1917。(2016年2月1日16时10分至16时58分)询问笔录证实:其当时走到苏溪公园中间时,突然有一个黑影从右侧冲上来,用左手臂从其左侧勒住其脖子,右手臂抱住其头,用力把其往左侧摔下去,导致其坐在地板上,然后又放开其,用右手抓其手机,但其当时抓手机抓得很紧,对方只好用另一只手来掰开其右手指,在掰开其手的时候其右手还被抓破皮,对方抢到手机后就往后跑了。其是被勒住脖子抱住头后,被对方用力一甩倒地的,对方就是想控制住其,其被那名男子放倒后,对方就来掰其的手想抢其手机,其就一直抓住手机,对方就用另一只手来掰开其手指,其就一直抓住手机,对方掰开其手的过程有点长,大概有一分多钟,直到后面其手没有力气了他才成功把其手机抢走。如果有那名男子的照片给其看,其能认得出来,因为当时他们有撕扯一段时间,而且期间有一个角度,周围的灯光刚好照到了他的脸,所以其能看清楚他的脸。辨认笔录:被害人金某辨认出了抢其手机的男子就是李清松。5、被告人李清松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28日13时0分至15时02分)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0时许,因为身上没钱花了,其就骑着“黑猪”的太子摩托车出去物色有没有女孩子提包的,想抢点钱花。其途径西城苏溪小桥时,看到一名20多岁的年轻女子在苏溪桥上一边打电话一边往恒宝酒店方向走,其就骑着摩托车跟在后面。当这名女孩子走到公园树林里的时候,其就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然后下摩托车冲到这名女子的后面,用左手抓住这名女子左边的肩膀,然后右手去抢这名女子右耳朵边上的手机,其要拿手机的时候,这名女子抓住手机不让其拿,其就用左手扯了一下这名女子的衣服,这名女子被其扯一下就摔倒了,这名女子摔倒后其就拿到手机了,拿到手机以后其就赶紧跑回去骑上摩托车往公路上跑了。其不知道这名女子是否有受伤。后来其看了一下,这是一部粉红色后盖的苹果6S手机,后来其花了30元拿这部手机到登高的手机店去刷机,刷完机以后这部手机就可以用了。其就拿着自己用了。这名女子摔倒在地上以后就喊“救命”,其来不及拿她的手提包就跑了。其用过两个手机号码:185××××5676/152××××5605。(2016年1月29日9时01分至10时02分)讯问笔录证实:其没有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其是用手抓住该女孩的肩膀然后把她往后拉,结果她的衣服还被其扯下一半来。因为其用手去拖了她的肩膀,另一只手去抢她的手机,导致她重心不稳又穿高跟鞋而摔倒的。(2016年2月4日14时40分至15时40分)讯问笔录证实:当天这名女子从路边往苏溪公园走时,其就赶紧把摩托车停在路边。也没有熄火就冲上前,在离路边五六米的苏溪公园坪上,从该女子的右侧靠近,用右手一把抓过她正在打电话的手机,然后其就跑了。其没有与该女子有身体接触。也没有对该女子抓肩膀、勒脖子、捂眼睛、掰手指、摔对方的行为,其抢到手机就跑了。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出了徒手抢劫一名年轻女子手机的具体地点和当时停放摩托车的具体地点。6、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新公刑技法医伤鉴字(2016)0109号《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清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清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李清松的上诉理由:1、其没有抓被害人,只是抢手机时手碰到她的肩膀,也没有威胁被害人,其并没有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只是乘被害人不注意抢走手机,不构成抢劫罪,只能认定为抢夺罪;2、一审量刑偏重。请二审依法改判。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清松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清松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金某称上诉人用手将其脖子勒住将其摔倒在地,摔倒后上诉人就抢手机,其将手机紧紧抓住,双方发生撕扯后手机被抢走,当时其左膝破皮;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两次供称其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左某甲,右手抢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抓住手机不放,其用左手扯被害人衣服,被害人摔倒;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左某乙组织擦伤,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抢手机时对被害人身体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清松提出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是累犯,且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文  福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代理审判员 黄  金  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兰兰(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