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振培信用卡纠纷2016执43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30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振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振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胡振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滞纳金,并承担受理费3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303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