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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友生与陈光明、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召祥、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生,陈光明,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314号申请人:李友生,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饶珈伊,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琴,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光明,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高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金鑫。被申请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廷才。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吉瑞四路399号金控时代广场1号楼东塔楼的3、4、9楼。负责人宋绍富。李友生与陈光明、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召祥、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友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对被申请人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新都国用(2016)字第×××号、坐落于新都区工业东区新都镇白店村1、2社、君跃村1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5885㎡,已查封)予以查封以及对被申请人陈光明在成都光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份额予以冻结,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李友生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友生的申请以及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李友生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四川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新都国用(2016)字第×××号、坐落于新都区工业东区新都镇白店村1、2社、君跃村1社(面积35885㎡,已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陈光明在成都光明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份额予以冻结。以上财产均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50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勤琴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