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641号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XX路X号御景国际花园XX幢负X层。法定代表人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海涛、熊玲,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秀华,女,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红河州裕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朱文娟审判员 王世豪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