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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胡文辉与刘丽芳返还原物纠纷2015生民初101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辉,刘丽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胡文辉,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斌雄,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芳,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神康,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文辉诉被告刘丽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斌雄,被告刘丽芳的委托代理人李神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9月28日,经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与案外人朱倩于2005年11月16日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一街4号802房房屋,并于2015年1月30日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登记为原告单独所有。因被告自离婚日起一直占用上述房屋,已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搬离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一街4号802房,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使用;2、被告支付自双方离婚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5000元,自2014年10月24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24日共6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搬出涉案房屋。因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财产分割问题尚未解决,原告还没有支付对价,而且双方的孩子尚读大班,需要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即使要计算使用费,也只同意按照2000元/月计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因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一街4号802房涉及案外人权益(登记为胡文辉与案外人朱某共同共有),故该次离婚没有对此房产作出处理。2008年1月11日,原告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原告向朱某购买其占有的份额。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该房屋的部分银行按揭贷款。2015年1月30日,房管部门出具房地产权证,载明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一街4号802房房屋为胡文辉单独所有。之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的权属归其所有。2016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一街4号802房为原告胡文辉所有。该判决已于2016年2月5日生效。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后于2016年8月13日搬离,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讼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于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还给了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讼争房屋的请求,本案无需作判处。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问题,因被告至今仍使用讼争房屋,故理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对于使用费的起算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反映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不久,于2015年1月30日将原登记其与朱某共同共有的讼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个人单独所有。此时,房屋已登记为原告个人名下的财产,被告对此一直未持有异议,及至2015年下半年,还是由原告主动起诉要求确认其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在该案的诉讼中亦未对房屋的权属提出主张,最终法院也是判决确认房屋为原告所有。因此,该使用费以从房屋登记为原告单独所有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为宜。原告要求从离婚之日起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使用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房屋的使用费应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与该房屋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支付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海珠区嘉泰一街4号802房房屋的使用费(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与该房屋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租金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区伟斌人民陪审员  李绮文人民陪审员  崔慧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时迁簧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