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詹秋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秋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95号罪犯詹秋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秋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詹秋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詹秋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7.1分;有2次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2012年1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消费统计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秋华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奖励分较高,多次获奖加分,缴纳了大部分罚金,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应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秋华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