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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北京华联配送中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北京华联配送中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829号原告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交通村遵义火车站1栋,组织机构代码:55190761-0。法定代表人吴玉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油天,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贵州商专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411122881。法定代表人智强,职务:总经理。被告贵阳北京华联配送中心,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食品轻工业园。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75340625J。法定代表人:智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北京华联配送中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00元(应依法减半收取5340.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5340.00元,案件受理费5340.00元由原告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