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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琪和被执行人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裴红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66号申请执行人王琪,女。被执行人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红友,执行董事。第三人裴红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琪和被执行人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求追加裴红友为被执行人。据工商档案记载,陕西天地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登记成立,股东为裴红友和杨汉存,法定代表人为裴红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全体股东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首次出资60万元,裴红友出资比例60%为36万元,杨汉存出资比例40%为24万元,二人于2013年9月4日缴存至开户账号内,经本院向银行查询,2013年9月21日,59万元转走去向不详。2013年10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裴红友出资564万元,杨汉存出资376万元并缴存至公司在银行所开账户内,经本院向银行查询,2013年10月21日940万元转走,均转入刘淑英个人账户。2014年10月20日,该公司变更为裴红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询问第三人裴红友,其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其应出资的36万元和增资其应出资的564万元,共计600万元其并未出资到位,是交由办证公司一手登记办理的。结合裴红友所述和本院调查的证据,综合判断公司开办时,300万元注册资本中裴红友所应出资的60%的份额180万元裴红友并未出资到位,裴红友应在18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裴红友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应在180万元范围内对王琪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