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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李玲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李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玲玲,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李玲玲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玲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玲玲在哈拉哈达信用社代发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