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余重新诉被告赵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重新,赵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836号原告:余重新,男。被告:赵云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重新诉被告赵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余重新提供的赵云成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赵云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赵云成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余重新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赵云成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余重新起诉时对被告赵云成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余重新提供的赵云成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赵云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余重新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重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