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金雄杰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5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雄杰,于黑龙江省宁安市,群众,农民。有前科劣迹,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0月19日被释放;因盗窃于2005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23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4日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雄杰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雄杰于2016年3月26日2时许,在天津市××××村,趁被害人祖××未锁门进入祖××租住屋内,持刀对被害人祖××实施暴力威胁,并当场抢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元)、蓝悦牌音箱1组(价值人民币10元)、灵逸牌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5元)、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SanDisk牌microSD卡1张(价值人民币5元)及现金人民币101元。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20元。被告人金雄杰于2016年3月26日3时许,在天津市××××村兰佩山家未安装大门的院内盗窃木梯1把,后采取使用该木梯翻墙的手段进入该村李文锡租住的房屋院内,将该院内车棚下李文锡所有的艾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金雄杰后被抓获。上述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雄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入户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金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所有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金雄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改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雄杰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雄杰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被告人金雄杰犯抢劫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金雄杰犯盗窃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金雄杰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雄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雄杰退赔被害人祖玉婷现金人民币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帅速 录 员  荆虹宾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