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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5民初714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姚某甲,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扬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婚后原告身患重病,被告不闻不问,被告和其家人认为原告是装病,不关心原告健康,原告只有外出务工。在外务工期间,原告打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不接电话。原告于2015年向宣恩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一年多时间,原、被告仍未和好。综上,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被告姚某甲辩称,为了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我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是自己离家出走的,我并没有打骂她被告姚某甲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李家河镇长湾村委会证明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出门几年了,和被告没有联系。证据二、宣恩县李家河乡板栗园阳光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没有抚养小孩,小孩由被告抚养。证据三、(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13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撤回上诉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质证称是我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不接我电话。本院认为长湾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知晓其辖区内居民是否在当地生活,且原告对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原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姚某乙自2007年7月后一直随被告姚某甲生活。2011年7月,原告因患病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便独自一人外出务工。2015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16年1月18日撤回上诉。自原告2015年8月起诉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分居至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补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医疗费13699.2元、共修房屋费用5500元,小孩姚某乙随原告生活。另查明,田某有婚前财产布艺沙发三座、被子八床、电视柜一台、高组家具一组,田某自愿将其婚前财产赠予小孩姚某乙。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引发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8月2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无法处理好夫妻关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至今,其夫妻感情已无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子姚某乙随其生活,但姚某乙长期随被告生活,且原告无固定住所,本院认为姚某乙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10元。原告主张被告补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医疗费13699.2元、共修房屋费用5500元,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姚佳移随被告姚某甲生活,原告田某自2016年8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10元,至姚佳移年满18周岁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呙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