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三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俊胜、朱芳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三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俊胜,朱芳梅,刘永国,刘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三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赵文斌,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如华、王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俊胜。被执行人朱芳梅。被执行人刘永国。被执行人刘俊林。泰州市姜堰区三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俊胜、朱芳梅、刘永国、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刘俊胜、朱芳梅应返还原告泰州市姜堰区三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500元(利息计算期间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刘永国、刘俊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泰州市姜堰区三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车辆和各商业银行,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俊胜所有的苏M×××××号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刘俊林所有的苏M×××××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