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昌宇、杨萍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宇,杨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昌宇,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于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安市。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杨萍,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于宁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安市。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昌宇、杨萍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代派检察员张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昌宇、杨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昌宇、杨萍在宁安市某某超市购物出来,见有一条金毛宠物犬,便尾随至宁安镇迎宾楼超市门前,二被告人用手中食物将该犬引诱至自己附近,被告人张昌宇拽住该犬颈部至一出租三轮车上,后将该犬转移到自己的轿车中,二被告人驾车回到宁安市家中饲养。经鉴定:金毛犬价值人民币2600元。破案后该犬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女,33岁)。经侦查,2016年2月29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证人张某某、张某等人的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监控录像光盘;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昌宇、杨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考虑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可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昌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杨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吉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