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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烈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烈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49号罪犯黄烈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烈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烈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黄烈会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烈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1.6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烈会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烈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