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陈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陈记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023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注册号:110229001370695。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立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记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陈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