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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徐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徐平华,王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负责人蔡宁。被执行人徐平华,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君英,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因他案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266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徐平华、王君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居嘉绿苑1号楼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8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8月16日,买受人杨伟贞(身份证号码)以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平华、王君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居嘉绿苑1号楼102室(含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路国用2003第0004296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徐平华、王君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居嘉绿苑1号楼102室(含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路国用2003第0004296号)归买受人杨伟贞(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杨伟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