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周金铎与李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铎,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铎,男,汉族,194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周金铎诉李亮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李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金铎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周金铎负担230元被告李亮负担2070元。李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金铎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