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6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峰诉被告郭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峰,郭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410号原告张瑞峰。被告郭占春。原告张瑞峰诉被告郭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占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峰诉称:2011年12月29日,被告郭占春在建平县顺达铁选厂(榆树林子镇富贵鸟铁矿)施工期间从我处借现金4万元,当时被告给我打了借条。口头答应一两个月还款或者从顺达铁选厂施工款中扣除都可以。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未予偿还,顺达铁选厂也没有支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占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郭占春在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南沟村给建平县顺达铁选责任有限公司进行钢结构施工,被告向原告张瑞峰借款5万元,后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2011年12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从张瑞峰处借人民币肆万元整,郭占春12.29/2011同意从建平县顺达铁选责任有限公司(富贵鸟矿业)钢结构工程款中支取郭占春”的借据1枚。现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据1枚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郭占春与原告张瑞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将拖欠原告的借款4万元偿还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属于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占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峰借款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邢 雪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