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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洪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洪某甲先后多次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塔西村中围自家池寮内以“鱼虾蟹”方式开设赌摊供人赌博,洪某甲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注人民币(下同)5元至20元不等,同月24日16时左右该赌场被公安查处,现场抓获洪某甲及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38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乙、张某、陈某、洪某丙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现场勘查材料,案件综合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洪某甲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洪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洪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洪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卓辉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桂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