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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睢传娥与魏德田、刘根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传娥,魏德田,刘根庆,杨政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04号原告:睢传娥,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德田,居民。被告:刘根庆,居民。被告:杨政战,居民。原告睢传娥与被告魏德田、刘根庆、杨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睢传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睢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睢传娥负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寒敏 来源: